私人飛機航線申請及相關問題。
1、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2、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3、執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劃申請。臨時飛行計劃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4、使用臨時航線轉場飛行的,其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2天前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8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同時按照規定通報有關單位。
5、批準單位
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或者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報經上級飛行管制部門批準。
6、使用臨時飛行空域、臨時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批準:
(一)在機場區域內的,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二)超出機場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區內的,由負責該分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三)超出飛行管制分區在飛行管制區內的,由負責該區域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四)超出飛行管制區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批準。
圣大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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